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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完善俱乐部制度的一个小建议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末末    时间: 2010-7-13 09:34     标题: 完善俱乐部制度的一个小建议

本帖最后由 战神.丘 于 2011-8-29 08:57 编辑

末末三四月份新加入的诺亚方舟,后来发现我们的考勤制度有一个小的漏洞。从近几个月参加7队活动来看,大部分的实际比赛时间要比俱乐部规定的比赛时间晚一些,有时会晚上半场的时间,有些球员即使迟到了一会(即没有按活动规定时间到场),也不会受到考勤的处罚。另一方面,俱乐部未按规定时间开始比赛,其实也是一种违规。此次给俱乐部提个建议,希望能补充一个俱乐部制度,如果俱乐部没有按规定时间开始比赛,应对俱乐部进行处罚(如:给准时到场的球友每人10元)。一个规则的制订,要涉及到里面的所有参与者,这样才是一个均衡的制度、公平的制度。同时有了大家认可和尊重的制度,“执法者“应该更加严谨的执行。我相信这才是诺亚方舟俱乐部的风格。一孔之见,也许还有更好的办法,为了俱乐部制度的完善和进步,希望大家能来讨论一下。我相信诺亚方舟俱乐部将会成为一个伟大的业余俱乐部。
作者: 李岩    时间: 2010-7-13 10:19

感谢末末的建议,末末虽然加入诺亚方舟时间不长,但是多次提出过有建设性的意见,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。
首先,说一下比赛晚开。我觉得这个东西是“十八里店中学”这个球场的特殊产物,因为在这里每场比赛的时间只有1个半小时,如果上一场比赛某一个队人员迟迟无法凑齐,比赛迟迟无法开始,必然影响到接下来的比赛。而上一场比赛可能是“别的队”,这就是我们所无法控制的。这样分析来看,我觉得比赛晚开,责任并不全在俱乐部,也是俱乐部无法控制的(毕竟我们不是中超,也不是世界杯),所以“对俱乐部进行处罚”我认为不妥。从本周开始,我们将回到久违的17中学,如果这里的比赛时间仍为2个小时,我相信比赛晚开现象将大幅度减少。
其次,关于迟到的考勤每个队要求不一,不同的队员要求也不一样(指注册、非注册)。在诺亚方舟的很多队伍,迟到的考勤以比赛公布的开始时间为准,并严格执行处罚,而有的队也会要求松一些,这里面遵循的是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。考勤的最终目的,是体现诺亚方舟组织建设的先进性,是为了我们的队伍比赛时不缺人,罚款并不是目的。
作者: 老船长    时间: 2010-7-13 10:51

非常感谢末末的良好建议!

俱乐部的制度,如果要强调漏洞,我想会有成千上万。也无法完全和绝对化的堵塞、避免、完善。也没这个必要。这就像人无完人一样。

关于“迟到罚款”规定,制度本身没有问题。但在不同的队委(末末文章中所谓的“执法者”)具体执行过程中,是否有失误,是另一个问题。(周日,末末是否迟到,我没有看表,我没有发言权。新队委王春旭在记录中将末末记为迟到,其依据如果是按开赛时间5点,即末末是在5点之后到场,那麽这就是一个正确地决定。如果末末是在5点之前到场,尽管二、八队已经开始“开会”,也不应该将末末记为迟到。)

关于比赛因故晚开,队员也晚到但没有影响比赛的情况,按规定必须记为迟到。(如果末末发现了没有记录的情况,请你举报。)

关于末末谈到的“俱乐部未按规定时间开始比赛,其实也是一种违规。此次给俱乐部提个建议,希望能补充一个俱乐部制度,如果俱乐部没有按规定时间开始比赛,应对俱乐部进行处罚(如:给准时到场的球友每人10元)”问题,末末的“违规”定义,我没有异议。但因此就提出“应对俱乐部进行处罚”,我代表俱乐部明确回复末末,俱乐部不会接受的。(而且今后俱乐部也永远做不到“按点开赛”,提前、滞后,是常态。俱乐部也永远不会承诺“俱乐部赔偿”。)其具体原因和依据,是一个很简单、很好理解的问题,不再赘言解释。

关于末末对如我们一样的这种业余团体组织制度的“均衡”、“公平”、“严谨”以及“认可和尊重”的理解。恕我不能苟同。这里也借用末末的话“为了俱乐部制度的完善和进步,希望大家能来讨论一下。”

我完全同意末末的最后一句话:“我相信诺亚方舟俱乐部将会成为一个伟大的业余俱乐部。”(并且,我认为诺亚方舟已经是了。尽管她还存在许多瑕疵。)


再次感谢末末的良好建议!!
作者: 王子剑    时间: 2010-7-13 11:31

比赛晚开 责任并不全在俱乐部

就比如几周前因为和某队发生冲突 八队只打一节比赛

但是大家以俱乐部利益为主导 都互相理解

各队提倡队员能提前30分钟到场热身与备战就是针对早开。
作者: 非人    时间: 2010-7-13 12:04

业余俱乐部受很多制约因素影响,比赛时间并不是完全准时的。比如对手迟到,我们怎么办?我们只能等着他们到齐(某些时候也可能借他们人开战)而不能罚他们款。末末不要因为王哥不同意你的某些建议就不再主动提出自己的想法,俱乐部欢迎任何有头脑、有思想的队员献计献策。可能这次建议不合适,但是下次就有可能完全采纳。
   末末的奖励办法有点儿不合适,不可能每场都大范围的奖励。合理的建议可以是这样:如果某些队员积极出勤,并一定时间内无迟到、违纪等现象则考虑给予一定的短期性或长期性奖励;为俱乐部献计献策,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奖励;而多次迟到、违纪的队员考虑给予警告、罚款甚至开除处理。
作者: 段铮    时间: 2010-7-13 13:23

个人建议提前30 - 60分钟到场,这样可以把换衣服、臭贫、热身、赛前动员的时间都能囊括进来,时间也有富裕。
作者: 末末    时间: 2010-7-13 21:46

很高兴每次提建议后都能够看到老船长、李队和俱乐部众多热心成员的诚恳回复:)对于我喜爱的事物,我往往会比较关心。因为参与俱乐部活动的时间还很短,看问题的角度也有限,所以我提出来的建议很可能是不适合俱乐部的实际情况的。老船长的回复我完全可以理解。以后我依然会基于喜爱和兴趣为俱乐部出谋划策或提出自己的建议。我也相信我们俱乐部的制度会越来越完善。
作者: 李岩    时间: 2010-7-13 23:49

认识末末的时间也不短了,我知道末末是一个诚恳的人,感谢你的大胆建议。记得当初在总结中加照片的建议就是由末末提出的,现在这个建议我一直在实行,并且坚持不懈,很多队也在实行,感谢末末为俱乐部发展作出的贡献,也为末末的这种精神感动。希望你坚持不懈,做俱乐部发展的一面镜子。感谢末末!
作者: 碧海潮生    时间: 2010-7-14 08:36

嗯 是一面好镜子![s:317]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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